早前進步民主派議員在立法會以「誠實豆沙包」招呼梁振英,主席曾鈺成腰斬會議。老羞成怒之下,梁致函立法會主席,對議員的抗爭行為表達不滿。其後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建議立法會效法德國議會制度,引入懲罰議員機制,不少保皇黨議員紛紛和應。

根據德國聯邦議院的議事規則第三十七條,如議員在會議中違反議事規則,議長可對初犯者罰款一千歐元,再犯者每次罰款二千歐元。議長亦可根據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禁止觸犯議事規則的議員出席會議。林鄭提出德國國會的懲罰機制,卻不探討德國的民主制度,是以偏概全及混淆視聽。當討論一個政治制度時,絕不應選擇性地抽取制度中某些部分,而是應該研究整個制度的精神、原則及設計。德國國會一半議席由各選區的選民直接選出,另外一半是根據政黨的得票,按比例分配給各政黨。由此可見,德國國會所有議席均由普及而平等的選舉產生,與香港立法會一半議席由功能組別操控有天淵之別。

整體而言,德國議會具有民意認受性,執政黨亦獲得人民授權。由人民授權的議會制訂議事規則,較易為國民或各黨派所接受。反觀香港,功能組別議員雖然缺乏民意基礎,卻可以訂定議事規則,規管直選議員的言行。從制度而言,香港議會的組合扭曲民意民情。

由此可見,林鄭月娥建議引入懲罰機制,在邏輯及理據上均有欠嚴謹。現時林鄭負責帶領政制檢討,若她在制訂未來的立法會及特首選舉方法時能參考德國制度,令所有議席以至行政長官均由普及而平等的民主選舉產生,筆者亦會同樣接受引入德國國會懲罰議員的機制。林鄭月娥,你願意接受這個挑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