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閒話:開槍權須關進制度籠子
警察處置犯罪現場,開槍是迫不得已的終極選擇。但如何規範開槍的前提、程序,以及開槍後的檢討機制,這些環節對內地來說,卻十分薄弱,甚至是空白。也因如此,近兩月數起警察開槍案給人的總體感覺是,警察開槍過於隨意,有濫用警察權的嫌疑。
五月三十日,雲南羅平縣民警擊斃一個農民,該縣通報說,警方接到「有人持菜刀在村中鬧事」報警,指令羅雄派出所民警出警。出警過程中,「槍枝走火致當事人陳學理受傷,後搶救無效死亡」。但蹊蹺的是,槍枝走火居然能連開兩槍,且槍槍命中對方胸部。
同一日,貴州三穗縣也發生警察掏槍打死農民事件。農民樂德宏與妻子發生口角,妻子躲藏,樂德宏酒後拿菜刀四處尋找妻子,路人報警。樂的兒子與其他人將樂帶回出租屋,巡警衝進出租屋,責令對方放下菜刀。樂不從,持刀襲擊警察,警察鳴槍警告無效後,在一樓與二樓之間連開三槍將樂德宏打死。一起家庭糾紛,至此釀成不可挽回的人間慘劇,令人唏噓。
中國很大,人口很多,每天不知會發生多少起難以想像的糾紛。如果警察在處置過程中,都如羅平和三穗警方這樣動輒開槍,不知有多少人會成為警察槍下的冤魂。
警察開槍是其權力,不容質疑,但內地的問題在於,對於警察權的監督向來薄弱和缺失,警察權向來過大。警察開槍,事前要有程序規範;事後要有報告程序,且報告應向社會公開,若民眾有質疑,立法機關應啟動質詢和彈劾機制。內地現在規範了開槍的程序,可對於開槍後的檢討,卻是警方一方說了算。民眾若對開槍提出質疑,至少目前還缺少必要的法律程序指引,至於由誰調查認定開槍是否得當,更是空白一片,為警察濫權開槍留下空間。
法治社會,警察的開槍權必須關進制度的籠子裏,如不然,草菅人命就是必然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