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律師公會發表的一份政改意見書,討論各選舉辦法之法理依據,直指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既不符合《基本法》框架,更不適合普通法原則,故此不予贊同。泛民主派支持者對大律師公會政改立場如斯保守,自然感到失望。

大律師公會以「不能運用普通法原則」凌駕政治問題,當然難以服眾,但細想一下,一班專業人士開宗明義,純從專業觀點出發表達意見,不考慮其他範疇,亦是難以批評。除了以子之矛攻其盾,同樣利用法律觀點與之辯難,引經據典指普通法原則適用於公民提名,又有何其他反駁方法?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余若薇直截了當的說:公民提名合憲合法合理。然而,兩造之間的是非對錯,一般民眾又如何分辨?

法律界以法論法,有關政改的意見自然不能逾越《基本法》,坦白的說,此間大律師公會或律師會皆屬建制一部分,人權法治不離口,並不代表民主立場堅定不移。佔中三子、真普聯、泛民主派以至「民主阿伯」、「民主阿婆」,與大律師公會都是同樣貨色:挾洋自重的離地中產,尋釁滋事優而為之,勇武抗爭消極退縮。二十多年來,民主無寸進,這些人到今天不但仍然沒有表現歉然不足,痛切反省,還要指點江山,把香港導入斷港絕潢,十分可恨。

「全民制憲,重新立約;公民提名,普選特首」就是要推倒重來,最直接的手段便是「五區總辭,變相公投」,以「公民提名,普選特首」及「立法會全面直選」為公投議題,把政制發展決定權還給人民。這樣的「革命性」主張,他們敢提敢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