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籌備多時,已經於四月二十五日刊登憲報;我預計於五月七日提交立法會作首讀及二讀。

民政事務局局長 曾德成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成立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並引入強制發牌制度以作規管。我們認為實施強制發牌制度,以訂立物業管理公司及從業員的最低資歷要求,既可提升行業的專業地位,此舉亦能促使市民更加意識到聘用合資格物管公司的重要性,從而加強樓宇管理,達到保障安全的目的。發牌的建議亦已得到相關專業團體支持。

建議成立的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兼具發牌及推動業界發展的職能,主席和成員共十八人由行政長官委任。監管局會備存物管公司和物管從業員的登記冊供公眾查閱,並獲授權主動展開調查或在接獲投訴後進行調查,也會設立上訴委員團。監管局屬自負盈虧的法定機構,經費將來自牌照費以及對不動產售賣轉易契收取的徵款;後者的理據,源於良好的物業管理有利於維護不動產價值。

發牌制度下,所有向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除提供單一服務的公司外,均須領取牌照。在從業員方面,《條例草案》訂立兩個級別的發牌制度。只有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方面擔當督導或管理職務的物業從業員,才會受發牌規管,前線人員則毋須領牌。

通過《條例草案》後,我們會提出附屬法例,範圍包括詳細發牌準則、申請所需的資料、牌照費及徵款的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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