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銀行男銷售副經理在被稱為「人間妖域」的中環蘭桂坊耍樂時,遇上女性友人,並受對方委託當「護花使者」接送妙齡醉娃返家,惟他趁機將對方帶往時鐘酒店強姦。被告日前於高院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一項強姦罪成,法官昨將他重判入獄五年,並指被告原本有大好前途,有良好工作及學歷,卻因此案將一切斷送感到非常惋惜,不過法官認為成年人必須為犯法行為負責及接受懲罰。

被告林祥釗因強姦醉娃被判監五年,斷送大好前途。

法官又指,強姦是嚴重罪行,判囚是不可免,但接納本案被告林祥釗(三十二歲)非有預謀犯案,是因一時性衝動不能控制慾念而墮入法網。法官指女事主在案中並無受到肉體上的痛苦及傷害,而被告當時亦有用避孕套;但陪審團的裁決,顯示他們接納事主證供,認同被告是在事主不同意的情況將她強姦,且拍下她的裸照,雖然最終刪除了不雅相片,但仍是本案加重刑罰的因素。

被告身穿筆挺西裝接受判刑,他在犯人檻內一直表現鎮定,聞判重囚後亦無表現激動;被告數名男女親友亦有到庭旁聽,眾人聞判後均表現鎮定。

留學澳洲修讀經濟

辯方律師早前求情指,在內地出生的被告沒有案底,之前於澳洲一所大學修讀經濟,畢業後○五年回港,翌年在貿易公司任文員,○八年起在渣打銀行任客戶主任,一一年晉升銷售副經理,月薪三萬元。辯方指被告與父母及兄長同住,且有先天性心臟病;並呈上被告父親、女友、中學同學、大學同學及前上司共五封求情信,指被告為人正直、孝順父母及勇於承擔等。辯方又指,被告因此案備受困擾兩年多,且出獄後亦已無法再在銀行界任職,已屬最大懲罰。

被告被控於一二年七月八日,在尖沙咀金巴利酒店內強姦現年二十三歲女事主X。案情指當日凌晨六時許被告在蘭桂坊外遇到男同事當時的張姓女友,張指其女友人X喝醉,遂叫被告送X回家,惟被告卻乘的士將X帶往時鐘酒店強姦。

案件編號:HCCC 1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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