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號稱法治社會,為了維護法庭的超然地位,任何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所有傳媒不得非議或介入,以免造成媒體審判的不良效果,損害司法獨立。

不過說是一回事,現實似乎又是另一回事。去年三月,大角咀懷疑弒親命案進入司法程序,死者幼子已被落案控告謀殺,臭名昭著的壹淫媒竟在《蘋果日報》及《爽報》頭版刊登被告羈押期間的專訪。對此,律政司一度擺出義正詞嚴的架勢,落案控告兩報及相關總編輯、記者藐視法庭,但不知何故,拖到今時今日仍未正式展開審訊。人們不得不懷疑,不良傳媒不斷玩花樣,可能又被放生。

若當局對所有傳媒都寬宏大量、一視同仁,或者勉強還可說得過去。可惜事實又不是如此。面對正義傳媒,司法機構無理打壓,無所不用其極,猶記一九九五年間,當時東方報業集團旗下《東快訊》刊出舉世知名的米高安哲羅大衞像照片,竟被淫審處評為二級不雅物品,引起社會嘩然,咸斥淫審處不學無術,竟把藝術當色情。

說穿了,其實香港司法也是親疏有別的。正所謂「法治誠可貴,尊嚴價更高,若為淫媒故,兩者皆可拋」,為了對付為民發聲耿直不阿的正義傳媒,當局妄行司法獨大,而為了包庇宣淫販賤唯恐天下不亂的不良傳媒,卻連法治尊嚴也可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