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雖然劉、羅兩人罪名成立,惟根據澳門法例,若兩人潛逃至刑期即將完結時,便可委派律師,向法庭申請取消刑期,屆時犯人便可自由出入澳門境內,並不用受刑,犯人甚至可以錢代監,免除牢獄之災。

澳門法律界人士指,當法院判刑後,刑期會待犯人接獲通知後開始計算,如犯人潛逃有關當局會發出拘捕令,並向各個出入境關口發攔截令。如犯人一直無出現,待刑期即將完結時,可委派律師,向法庭申請何時可取消刑期,法院會考慮犯人干犯罪行之嚴重性、對社會的危害性、刑期長短等因素,決定何時取消刑期。換言之犯人獲法庭取消刑期後,即使犯人於澳門出現,亦毋須服刑。而根據《刑法典》如嫌犯在犯案後未被拘捕,其觸犯的法例徒刑為五年或超逾五年,法律的追溯期限為十五年。

按案情嚴重性決定

另外,根據澳門《刑法典》第四十四至五十五條,兩例分別載有「徒刑的替代」及「緩刑」的闡釋。澳門法律界人士解釋,條文列明犯人只要被判不超過半年的徒刑,法官即可改判相同日數的罰金,代替監禁;而刑期不超過三年者,法官則可判處緩刑,再要求被判刑者繳交罰金,「罰金多少,會因應犯人所干犯罪行、經濟狀況而有所不同。」

該律師續稱,只要犯人遭判處的刑期短於三年,而法官又認為被判刑者不會危害社會安全,都可以以錢代監,「無論係危險駕駛,抑或係偽造文件,即係俗稱嘅『斯文罪』,都可以咁做。」他指,被判刑者雖然會留有案底,但只要不再於緩刑期內犯罪,便可免除牢獄之災。

澳門立法會議員梁榮仔指,在澳葡年代,間中或會出現囚犯被特赦情況,惟回歸後,相關規例亦同告終結。但他補充,如犯人於在囚期間表現良好,監獄亦可代為提出假釋,他說:「獄方可以寫份報告畀法院,由法院決定可唔可以假釋,如果成功,犯人只係需要坐三分之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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