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鑾雄及羅傑承已被判罪成,兩人如上訴失敗,鑑於引渡協議,便不能踏足內地、葡萄牙及東帝汶等地,否則有機會被捕交回澳門服刑。由於澳門亦是國際刑警成員,可向潛逃的人士發紅色通緝令,與澳門簽署了引渡協議的國家若接獲通緝令,而劉、羅又正身處有關簽署國,便可能被拘捕再引渡回澳門。但港澳兩地並無引渡條例,只要兩人留港永不赴澳門,便可避過牢獄之苦,本港學者狠批兩地同屬中國地區,未有簽訂引渡協議不合理,兩地應從速訂立引渡協議。

部分澳門犯人可以錢代監,免除牢獄之災。

林偉

陳明瑛

刑期太短
王先生(澳門):「五年判刑太少,話晒行賄咗咁多錢,根本唔算係咩教訓,亦應檢討吓引渡條例。」

陳小姐(香港):「劉多次借身體唔舒服而唔出席聆訊,咁樣做好唔啱,佢應該尊重法律精神!」

澳門巨貪案八名被告及所涉罪行

內地與澳門向有交換囚犯機制,而葡萄牙及東帝汶曾與澳門簽訂引渡協議,因劉鑾雄及羅傑承已在澳門提出上訴,所以暫時未需入獄服刑,日後如上訴失敗,維持罪成入獄判決,只要兩人前赴上述地區,便會被拘捕並送回澳門服刑。澳門亦是國際刑警成員,過去澳門曾向國際刑警向歐文龍案潛逃犯人,如歐的妻子陳明瑛及案中首被告林偉,發出紅色通緝令。據悉,陳明瑛及林偉兩人目前分別在英國及葡萄牙,澳門正設法引渡二人回澳門。

任由犯人逍遙法外

不過,由於澳門與香港並無引渡條例,若劉、羅兩人身在香港,永遠不踏足澳門,便可避過受刑。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批評,香港與澳門同屬中國境內,關係亦非常密切,兩地未有訂立引渡協議一事並不合理。換言之,即使在其中一地判處有罪,只要犯人不進入對方司法管轄區,另一司法機關便「無佢符」,任由犯人逍遙法外,「(港澳未有訂立引渡協議)其實唔係好合理,內地各個省之間都會將犯人遣返番佢(犯人)嗰個省,香港同澳門同樣都屬中國的地方,冇理由唔簽引渡協議,長遠港澳應加強司法合作及簽訂引渡協議,以便日後引渡罪犯返回原居地服刑,兩地政府應該積極考慮訂立協議。」

至於在澳門被判罪成入獄,如嫌犯被判監並不作上訴,法院會立即通知監獄,安排即時入獄。由於劉、羅的代表律師已向澳門法院提出上訴,根據澳門現行上訴機制,判刑少於八年的個案,會上訴至中級法院,被告需於二十日上訴期內補交書面上訴理據。據了解,行賄案及洗黑錢案的上訴案一般需要八個月至一年多時間處理。

法律界人士指據案情嚴重性,檢察官可在嫌犯上訴後申請不准保釋、禁離境、甚至羈押,以避免犯人逃走,處理方法由法官決定,但他補充,「除非殺人放火,放走之後會對公眾構成危險,否則好少會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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