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終審法院裁定港府禁止變性人W的結婚權屬違憲,政府要於一年限期內修改婚姻條例,讓變性人能以手術後性別結婚。今次修法雖屬技術修改,但本港跨性別社群已大感失望。條文列明「若變性人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便能以新性別身份結婚」,政府卻採取最狹窄定義,要事主完全切除原有生殖器並重建人工性器官,才算完成整項手術。政府雖聲稱該變性程序已為醫學界所接受,但對接受變性手術的人來說,所謂的變性程序卻絕非必要,亦沒有廣為醫學界所接納。

性別重置手術的風險會隨事主的年齡和體質遞增,連聯合國酷刑問題專員也將強迫接受變性手術列為酷刑,要求各國廢除相關規定。政府現以整項手術作為變性指標,實不文明,也不人道。若有人身體不適合動手術甚或是手術失敗,是否代表該人就不可擁有婚姻權利?

早前港府已按終審庭建議就《性別承認條例》設高層跨部門工作小組,由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負責。如今政府將過時不合理的醫學程序寫入婚姻條文之中,實阻礙小組對性別承認的討論,甚至要冒上再次修改婚姻條例的風險。有跨性別學者表明寧可保留違憲條文,也不容新修訂通過。皆因婚姻條例即使不改,法庭也判變性人能在限期後結婚,如今修訂反會將變性定義變得更狹窄。

性別事關複雜,即使現有法律亦無清晰定義,港府不應草草修例,以為將變性定義載入婚姻條例便算是解決問題。假如有「男子」在外國接受部分性別重置手術,成功令外國國籍改為新性別「女性」,移居來港後亦取得「女性」身份證;但若事主要結婚,則可能面對「條件不足」而未能成婚,結果引伸其他法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