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鞋王」鄧劍群興訟向其前「三奶」李姿霆追討四個物業的權益的案件,高院原訟庭原本判鄧可取回其中兩個物業,包括港灣豪庭單位和半島豪庭單位,但李不服上訴,上訴庭昨判李上訴得直,將港灣豪庭的業權及半島豪庭的售樓得益改判給李,並下令鄧支付李原審時七成訟費及上訴時的全部訟費。上訴庭認為鄧聲稱購下港灣豪庭單位是要李「有啲嘢揸手」,意謂該單位是送給李的禮物,但原審外籍法官誤解鄧的意思。

鞋王鄧劍群

前三奶李姿霆

案件編號:CACV 1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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