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欺詐案的男被告在定罪後上訴得直再重審,而他在該兩次審訊中,均因兩名原審裁判官犯錯,最終變相將他「放生」。該名物流公司男東主被指三年前騙去女友的兩隻名錶拿往典當而被控欺詐。首次被定罪後,因原審官的失言及一天內兩度改控罪,令他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後他再被定罪,他第二次提出上訴,這次卻因另一原審官竟連案中最關鍵的犯案日期也混淆了,錯把五月當六月,或影響評估證供,令他再次上訴成功脫罪,更毋須面對第三次審訊。

兩度脫罪的上訴人葉國成(三十七歲),在一一年時首次受審時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翌年他提出上訴時,投訴當時原審裁判官林鉅溥曾在庭上說過「裁判法院不是有很多時間」以及「不盡責看緊時間會被人責備」等言論,又在一天內兩度修改其控罪。高院法官擔心林官言論或令審訊不公,裁定上訴人得直,但案件需發還重審。

涉騙女友兩名錶典當

上訴人在重審後再定罪,他不服遂第二次提出上訴。高院昨就頒下判詞解釋,指證供顯示上訴人在一一年五月,把當時女友的Panerai和卡地亞兩隻名錶典當,雖然在同年六月十六日一度把它們贖回,但上訴人迅即再典當。期間,女友多番向他討回名錶,上訴人原本相約她在五月十六日交回手錶,但他爽約並向女友發送手機短訊提出分手,女友報警指稱受騙。

惟該名重審的裁判官當時卻把上訴人約女友和提出分手的日子,即原本是五月十六日,誤當成六月十六日。雖然控方強調裁判官只屬手民之誤,但上訴人質疑裁判官竟連案中重要的時序也混淆,把贖回手錶和分手日子誤為同一日,認為會直接影響裁判官評估上訴人的可信性和犯案動機。

高院法官昨認為重審的裁判官在如此重要事項出錯,並基於錯誤的理解來分析證供,可能會嚴重影響證供可信性的評估,因此裁定上訴人再次脫罪。

案件編號:HCMA 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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