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顏的個案無疑很「蝕底」,因為是他主動向懲教署以「私人理由」終止合約,令對方有把柄在手,但「事不離實」,前提是懲教署改變了經營環境,才導致他生意下跌,他才以「私人理由」終止合約。他認為,事主可向該署反索償,只要事主能提供充分理據,例如合約及搬遷前後的情況,以及當時是否半推半就才答應搬位等,向法官陳述,要求對方賠償,可能會迫令該署重新檢視個案,或雙方和解。

食堂後期遷入臨時建築物內(箭嘴示),生意急跌。

工聯會飲食業職工總會秘書長黃必文表示,懲教署做法有點不近人情,他指家庭式或小企業經營食肆已不容易,既然他們可以自力更生,政府應該支持他們;而經營者原本有利可圖,但之後署方要求搬遷,令客量急降,新位置設備不足及漏水等問題,才令經營者中途離場,他說:「你以為位置差少少影響唔大,其實好緊要o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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