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報章發文,認為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違反《基本法》,削弱了提委會的實質權力。這篇文章明顯是衝着真普聯的特首選舉方案而來,加上法律術語包裝,比林鄭早前的謬論稍為高明,但所提理據同樣薄弱。

袁國強的文章被各方批評,其中吳靄儀說得最好。她反問如果任何符合民主原則的提名方法,像真普聯所提的公民提名,立法時要求提委會「必須」確認,是繞過了提委會並削弱提委會的實質權力,因此違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那麼是否任何實質上制約提委會如何行使其提名權力的方法,都是違反第四十五條呢?若是,那現在政府的政改諮詢文件便是在帶頭違反《基本法》!文件中詢問公眾對特首候選人的數目應否設限,如根據袁的邏輯,任何限制,包括提委會可提名人數,都是削弱了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若然可以立法限制候選人數目,那立法規定提委會必須確認公民提名人選有何不可?袁可謂自打嘴巴。

另一自打嘴巴之舉,是袁在文中同意政改應一併考慮《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認為不能凌駕第四十五條的清晰及具體條款。很多人即時指出,按相同理由,第四十五條亦不能凌駕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的原則,因此公民提名這個不單只是國際公認的民主程序,也是香港一直以來在立法會及區議會直選中「唯一」採用的民主程序,絕對(甚至是唯一)能符合所有《基本法》條文要求的提名方法!

不得不佩服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他已預先警告政府不要藉詞不符《基本法》來否決政治上不願接受的方案。袁國強正正就是這樣做,還要做得拙劣無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