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法律學者跑到香港參加政改討論時說,香港普選特首組成的提名委員會要由四大界別組成,要體現「精英政治」。他表示,《基本法》將普選特首的提名和普選程序分開,目的是平衡精英政治和大眾政治,在容許大眾參與及分享經濟成果的同時,保護身為少數的工商界利益。

內地學者的這番高論,香港市民是很難接受的,香港人在普選特首問題上、在建立香港民主政制問題上,最看重的就是「普及而平等的原則」,這個原則要貫穿於「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這裏不存在甚麼「精英政治」、「大眾政治」的分割問題,不存在有志參選特首的人要先由「精英政治」作出「篩選」的問題,「精英」也即少數人不能凌駕在大眾之上。

不過,基於香港不是一個國家,香江特首要由中央任命,《基本法》規定特首參選人要由一個提名委員會通過民主程序產生若干特首候選人後「投放」到社會上由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這樣的安排已經引起了極大的爭議,其中一個焦點,是這個提名委員會的產生應該盡可能充分體現民主,體現香港大眾也即選民意志,而不是由某些權力意志「弄出」一些沒有多少「民主選舉成分」的人充當「政治精英」把持特首參選人的「選舉權」,在普選政治、民主政治中只應該討論用最有效的方法體現選民的權力是「普及而平等」的,這樣才能被社會絕大多數人接受。

內地學者在這個問題上鼓吹「精英政治」,是有倒退之嫌、「反民主」之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