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判定居港未滿七年的新移民應享綜援福利,社會反應各異。有人說影響有限,庫房增撥幾個億可搞掂;也有人擔心日後手尾長。果不其然,裁決出台翌日,即有關注組織要求取消居港滿七年才可申請公屋的限制,並揚言會協助一名新移民婦女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司法機構應否考慮社會影響,是永恒的學術爭議,普通人難講出個所以然。常言道,法理不外乎人情。此「人情」既可指對單一個案或群體狀況的考慮,亦可指對與之相關社會其他群體構成影響的考慮。既要秉持原則,亦須顧及後果。畢竟法律並非法官一家之典,而是維護社會正常運作,保障各方正當利益不受侵害的行為守則。

回歸以來,不僅港府多次受到司法挑戰並屢屢成為輸家,市民利益亦飽受司法判決後遺症的困擾。最明顯是當年莊豐源案衍生的雙非問題,至今仍是許多社會矛盾根源所在,如迫在眉睫的學額短缺,二十萬人未來對本港房屋、醫療、就業及福利構成的壓力等,中港矛盾亦因此而惡化。

司法獨立天經地義,問題是,如果法官大人自以為一言九鼎,高人一等,不可跟草民一般見識,視罔顧社會整體利益為理所當然而獨斷專行,便成了司法獨大。唯法獨尊與唯我獨尊,一字之差,謬之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