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司黃冠豪在擔任警隊灣仔分區指揮官期間,被指明知相熟火鍋店未領酒牌,仍三度「拉大隊」與同袍光顧,期間更獲贈洋酒及結帳時獲得優惠。黃早前於東區法院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一年,他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院提出上訴,期間並獲准保釋候審。案件原定昨日審理,惟法官認為控辯雙方就上訴理據方面均未準備充足,因上訴一方的理據涉及投訴原審時辯方大律師疑嚴重失職,故應拿取原審時控辯雙方大律師之誓章參閱,故將上訴案押後至明年三月底至四月初開審。

黃冠豪在等候上訴期間,繼續獲准保釋。

指原審時辯方律師失職

上訴人黃冠豪(五十一歲)的代表律師陳詞指有三個上訴理據,包括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傳聞證供,即涉案火鍋店帳單上寫有「酬謝黃司」字句的帳單、原審時的辯方律師嚴重失職,錯誤地將該帳單作控辯同意的證據呈堂,及原審裁判官過度干預審訊過程。

法官表示若黃不接納把帳單呈堂,為何辯方律師會同意呈堂,因「如果同意咗(案件)就輸梗」,但官認為有關失職的指控嚴重,應給予時間該辯方律師存入誓章詳述黃當時的指示,而原審時的控方大律師亦需以誓章回應,並指若有需要更有可能傳召該兩名律師出庭作供。案件編號:HCMA 3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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