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六十歲電機工程公司東主陳惠明,三年前乘坐臨時員工梁盛樺駕駛的電單車時,梁因避車失事,陳被拋落地上,引致臉部變形、說話困難及右邊手腳乏力,需用拐杖輔助步行,他更因此患抑鬱症及適應障礙。高院上周五聽取他向梁的索償申索,昨日判東主勝訴,員工需向他賠償三百一十五萬多元。

涉案意外於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傍晚在葵涌和宜合道發生。被告梁盛樺上周作供稱,他因未留意到一輛私家車切線,緊急煞車引致電單車翻側。法官昨裁決時指,雖然切線私家車也有責任,但當時如被告較專心,應可及時察覺對方,避免急煞,故被告仍要為意外負責。

法官又指被告一方曾向警方索取與案有關的資料但被拒,法官對此表示警方做法不恰當,因為決定資料是否與案有關,是法庭的責任。

案件編號:HCPI 5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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