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盡海陸空、歎盡省港澳嘅「貪曾」前特首曾蔭權爵士,上周六晚同太太鮑笑薇出席完尖沙咀一場婚宴後,乘坐政府七人座駕返回其寓所期間,竟然知法犯法唔開車燈,於黑暗街道中穿插長達十二分鐘!貪曾作為駕駛人士,好應該知道夜間行車唔開車燈係違法,就算佢罔顧自己安全,都唔應該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嘅安全,咁樣累人累物,何必呢?

貪曾(中)同太太鮑笑薇(左)飲夠食夠後,由G4人員陪同下登上七人座駕離開酒店。

貪曾座駕喺尖沙咀一段路行駛,車尾燈冇開。

睇真啲,原來前面都冇開燈。

直至駛入西區海底隧道前,貪曾座駕至開番車燈。

當晚貪曾夫婦乘坐政府七人座駕,先到灣仔會展中心出席中港照相器材主席孫大倫兒子嘅婚宴,然後趕往尖沙咀洲際酒店,再飲葉國謙公子嗰餐喜酒。貪曾夫婦由晚上八點半鐘一直坐到十點五十分,飲到面紅紅先至施施然咁離開酒店,然後喺一名G4(保護要人組)人員陪同下,登上七人座駕返回其淺水灣寓所。

卸任後照害市民

不過,貪曾座駕駛離酒店後,一直都唔開車燈,無論低燈同大燈都無開,同其他有開車燈嘅車輛相比,顯得十分礙眼。其後座駕沿梳士巴利道、九龍公園徑行駛,去到尖沙咀消防局對出交通燈位停下時,居然連交通燈轉綠色後數秒都仲未開車,阻塞後面車輛,直至聽到後面車輛響「按」先肯開車。

最後貪曾座駕駛至連翔道左轉西區海底隧道,進入車輛稀少嘅路段至開番盞大燈。莫非貪曾係別有用心,怕被人跟蹤,所以刻意叫司機唔好開車燈?無論咩原因都好,夜間行車唔開車燈,除咗違法外,亦令其他道路使用者難以察覺其座駕,好多交通意外就係因此發生。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三百七十四G章第四十七條「汽車上的照明」中指示,車輛喺黑夜中行駛,唔開車燈屬違法行為。貪曾座駕喺夜間行駛唔開車燈,好明顯係知法犯法,佢在任特首時已經連累市民,估唔到卸任後都仲想累街坊,唔通港人前世欠咗佢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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