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驚奇:遺留火種可遭刑事檢控
公共設施火警時有發生,大都涉及缺德人士遺下火種。法律界人士表示,即使有關人士屬無心之失,倘火警造成嚴重破壞,可被視為「罔顧」的行為,涉及刑事罪行,而政府亦可以透過民事途徑,向遺留火種者索取賠償。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遺下火種者若非刻意,則不屬縱火,但可被視為違反康文署場地有關法例。他解釋:「公園都會列明唔准生火,留下火種已經違反咗相關法例。」
另外,陸又指,若火警破壞嚴重,有關人士行為會被視為「罔顧」,可控以「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的罪行,涉及刑事,而事件中,損失者如政府,可透過民事途徑,向有關人士索取設施的重建費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