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司黃冠豪在擔任灣仔分區指揮官期間,被指明知相熟火鍋店未領酒牌仍三度「拉大隊」與同袍光顧上址,期間獲贈洋酒及結帳時更獲優惠價。黃早前在東區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監一年,他不服定罪及判刑已向高院提出上訴,案件將於十一月二十日開審;正在服刑中的黃昨向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法官認為判刑方面確有爭拗之處,故批准黃以五萬元現金保釋外出,其間需交出旅遊證件並不得離港。

黃冠豪

代表律師指原審官有錯

已服刑四個多月的上訴人黃冠豪(五十一歲)昨應訊時神情較憔悴,但當得知可獲保釋後,他即兩度向法官致謝,其後在親友陪同下離開法院拘留室,但就沒有回答記者任何提問。

其代表律師在庭上陳詞指本案有明顯勝訴機會,因原審裁判官裁決時錯誤接納傳聞證供,即涉案火鍋店的會計紀錄上之手寫字句「酬謝黃司」,並以此推斷因火鍋店得知黃將批准發酒牌而預先以晚飯折扣酬謝。法官則駁斥指辯方當時無要求傳召證人解釋,而且該字句單看字義已相當清晰。至於判刑方面,律師認為明顯過重,並指原審以判囚兩年的「冼錦華案」與本案相比,但本案的利益只涉食物折扣;加上黃在上訴開審時已服完大部分刑期,認為應可先獲保釋。

案件編號:HCMA 3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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