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如廁洗手實在無可避免,市民一旦在公廁洗手染病,法律界人士指,提供不適合的物品予公眾使用,管理當局責無旁貸,市民可按自身受到的傷害而向涉事單位索取賠償。

法律界人士伍毅文表示,公廁提供的洗手液雖然屬免費物品,管理當局仍需確保適合市民使用。若市民因用後而直接引發疾病,甚至其他人身傷害,管理當局如場地擁有人及場地管理人仍需負責任,而市民若遇問題,可循民事途徑追討賠償。

他補充,任何涉及人身傷害的民事索償的追溯期為三年,而追討金額一百萬元以下的案件將在區域法院處理,一百萬元以上的案件則由高等法院處理。另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除涉事的物件提供者、場地的管理者或受託人均有責任,市民更可追討洗手液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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