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組報道】魚丸暗藏豬肉,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無符!本報抽查市面包裝出售的魚丸、墨魚丸及魚肉製品,發現逾半含豬肉成分,但僅在包裝背後的標籤列出,並沒有在包裝封面上清晰標明。法律界人士直指,該條例對食品中出現的添加材料難以規範,市民即使「誤食」亦難以追究。有回教團體批評,新法例對消費者保障不足,隨時令他們無辜「破戒」。

肉丸是港人至愛食品之一。

周中指食品只需加上化學調味料,已可左右味覺判斷。

有牌子的炸魚丸在成分標籤上列明有豬肉(紅圈示)。

包裝封面無標明

記者在超市查閱各款包裝丸類食品的成分標籤,發現六款魚丸類製品中,有四包都標示豬肉為其主要成分。當中一款墨魚味的魚丸,在顯示材料比例的成分排名次序中,肥豬肉排名第二,僅次於成分最多的魚肉,甚至超於墨魚肉及魷魚肉。而魚肉類製品中,包括魚腐、魚肉燒賣等七款產品中,當中逾四款含豬肉成分;另外在八款墨魚丸類製品中,有五款都含有豬肉。而上述產品中,只有一款魚肉燒賣在包裝封面標出「含豬肉」的字眼。

名廚周中指出,現代食品只需加上化學調味料,已可左右味覺判斷,隨時「食豬有魚味」,「(回教徒)食錯惟有求真神原諒!」

就魚丸含豬肉成分,有回教團體指非常關注。九龍清真寺暨伊斯蘭中心總教長Muhammad Arshad批評,有關條例對消費者保障不足,隨時令對豬肉及豬製品避而遠之的回教徒無辜「破戒」。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魚丸或墨丸添加豬肉未必屬「虛假陳述」。但他承認「魚丸有豬肉」屬法例灰色地帶,「當然生產商喺包裝封面已表明含有豬肉成分,係負責任做法。」海關未就魚丸包裝沒有在封面標示含豬肉成分的問題作正面回應,發言人只強調,商戶如作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商品說明,可構成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及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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