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村屋消防安全,法例規定○六年七月後落成、未有闢設緊急車輛通道的村屋群,必須在屋內安裝例如滅火筒及煙霧感應器等消防設備。不過,本報發現市民對該法例不單「聞所未聞」,更甚者有地產經紀公然向村屋準買家「教路」,指「先依法例安裝消防設備,待取得完工證(滿意紙)後就拆走。」部分村屋潛在違反消防安全危機,惟消防處零執法,過去三年竟無相關的違例檢控數字。立法會議員炮轟消防處執法不力,令法例形同虛設。

地產經紀在「睇盤」時聲稱只要取得完工證,就可將拆走屋內的消防裝置。

滅火筒可讓市民自救「小火」,也可減低發生火警時引發閃燃機會。

去年元朗八鄉錦上路村屋發生火警,一對混血兒小兄弟葬身火海。(資料圖片)

今年五月,元朗一幢村屋起火,釀成一死三傷慘劇。(資料圖片)

消防處要求部分未有闢設緊急車輛通道的村屋,要安裝自動灑水系統。(資料圖片)

除自動灑水系統,部分未有闢設緊急車輛通道的村屋,要按法例安裝消防喉轆。(資料圖片)

唔知有呢條例
彭小姐:「完全唔知有呢條例,覺得政府做唔夠宣傳,如果消防唔去巡查,咁條例只會形同虛設。」

陳小姐:「我自己住喺村屋,都唔太清楚有關條例,只係希望消防處多啲巡查,保障居民安全。」

今年五月,元朗丹桂村一幢高三層的村屋起火,一名十六歲少女慘被燒死,令人關注村屋的消防安全。據現行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消防安全規定指引》,於○六年七月後落成的村屋,若其申請地點半徑三十米範圍內達十間或以上屋宇,就要設有緊急車輛通道。若無法闢設,則必須採用其中一項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包括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滅火筒、火警偵測系統及消防喉轆系統等。

雖然法例有列明規定,惟不少市民,甚至是村屋居民,既不熟悉相關法例,甚至罔顧法例要求,胡亂更改屋內消防設施。記者近日在地產經紀陪同下,以準買家身份參觀多幢新落成且正在「放盤」的村屋,發現有部分村屋業主或租客,嫌消防設備有礙美觀及阻地方,便會先依法例安裝消防設備,在完成檢查和取得完工證後,就將設備拆走。

「唔通成個消防喉轆擺廳」

「起屋之前有張動工紙,佢(消防處)要你裝(消防裝置)就喺裏面寫咗。」記者往元朗一幢新落成村屋睇樓時,發現村屋內各層未裝有任何消防措施。「呢間屋就唔使裝(消防設備),不過就算要裝你都唔使驚,好容易搞掂。」地產經紀「教路」,如何可「豁免」安裝。

「整嗰時就全部(消防設備)裝晒入屋,等佢(消防處)驗完出咗完工證,就可以拆走,畀你都唔會要o架啦,唔通成個消防喉轆擺喺個廳咩?阻住晒又唔好睇。」該經紀表示,村屋安裝消防設備的規格視乎村屋個別情況而定,每間屋要求都有不同。他甚至自爆「親身個案」:「我屋企張動工紙就有咁樣喇,要裝滅火筒、煙霧感應器,裝咗之後,驗完樓,咪全部拆走囉。」

對於有關村屋消防設備「先裝後拆」的做法,曾為村屋安裝消防設備的本港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業務經理黃偉焯指出,要拆除有關消防設備,一般只需關掉電掣,使用簡單工具便可拆走,故問題極之普遍,知悉「大把人咁做」,但此舉實屬違法。

被轟巡查不足有法不執

村屋潛在違反消防安全危機的問題,有賴消防處執法打擊,惟消防處在過去三年,並未有就村屋違反消防安全裝置或設備規定作出檢控。「始終巡查先係最重要,依家畀人感覺做事馬虎同失責。最好當局成立專責隊伍,定期巡查村屋,確保消防安全。」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批評消防處巡查不足,變相「有法不執」,令違法市民心存僥倖。

消防處發言人則回應,在小型屋宇獲發完工證前,消防處會檢查該消防裝置或設備是否按照有關準則及守則而設計及安裝。如發現屋內須安裝的消防裝置或設備並未安裝,該處會將檢查結果通知有關的分區地政處,讓其考慮是否為該屋宇簽發完工證。另外,小型屋宇獲發完工證後,有關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須每年最少一次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作檢查,並須於檢查後十四天內發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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