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的救護車問題多多,連申訴專員公署早前亦點名批評,救護車把傷者送院的規定,是送往當區的「屬區醫院」,而非位置最近的醫院,令傷病者可能需多花最多十分鐘,才能到達醫院。關注病人組織批評消防處官僚,促請當局應彈性處理,以傷病者安危為優先考慮。

彭鴻昌認為,救護人員應把情況緊急的傷病者,送往最近醫院。(資料圖片)

緊急情況應彈性處理

申訴專員公署早前主動調查,發現消防處過去三年,共接獲二十二宗救護車無將傷病者送往最近醫院的投訴,其中一個個案,救護車把於慈雲山沙田坳道的傷病者,送往同屬區的伊利沙伯醫院,而非行車距離一樣,但行車時間快十分鐘的聯合醫院,被公署批評規定欠彈性,一旦危殆傷病者未能及時送到最近醫院搶救,隨時致命。

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幹事彭鴻昌認為,救護人員有必要彈性處理不同情況,絕不能盲目跟從規定,他說:「有啲緊急情況,例如心臟病、呼吸困難咁,救護人員就應該即時作出判斷,將傷病者送去最近嘅醫院,消防處亦都應該盡快檢視,相關規定係咪仲有保留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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