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理據(貨幣單位:人民幣)

受賄罪:99年至06年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及在00年至12年間單獨或通過妻兒收受財物,共計折合2,179.0587萬元。

貪污罪:00年任大連市委書記時負責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工程完工後,該單位撥款500萬元予大連市政府。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提議將款項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後款項由谷開來指定律師事務所帳戶入帳,並由事務所主任趙東平代為保管。

濫用職權罪:12年1月至2月,在有關人員對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案進行匯報和揭發後,以及在前重慶副市長王立軍叛逃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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