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聲稱個人無欠債的張震遠,被人入稟追債四千萬元。(資料圖片)

【本報訊】早前因香港商品交易所爆煲風波而辭任所有公職的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被人入稟追討四千萬元貸款及相關利息。一名上市公司的非執行董事前日入稟高院,指稱在今年初向張震遠全資擁有的私人控股公司兩度貸款,該公司正是商交所大股東,而張震遠為貸款擔保人。張震遠在去年五月曾發聲明,聲稱他個人與商交所均沒有欠債,泛民質疑張玩弄「語言偽術」,欺騙公眾。張震遠則強調,他僅為貸款擔保人而非借款人,有信心可於短時間為公司引進新資金。

曾聲稱個人無欠債的張震遠,被人入稟追債四千萬元。(資料圖片)

案件兩名被告分別為新效控股有限公司及張震遠。資料顯示,新效控股為海外註冊公司,由張震遠全資擁有,該公司亦是張創辦的商交所大股東,持有五成六股權。案件原告為梁志漢,是上市公司新利控股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地基工程及機械租賃業務。資料顯示,梁自七十年代起從事建築行業,九十年代曾擔任上市公司志成集團(現易名為泰昇集團)的主席及執行董事,九五年加入新利控股任董事,至去年改任獨立非執董。

任貸款擔保人

原告在入稟狀指出,他與新效控股在今年一月十三日簽訂合約,向新效控股貸款二千萬港元,而張震遠則擔任新效控股擔保人,如新效控股不還款,張便要揹起還款及賠償責任。

一個月後,兩被告再跟原告訂立第二份相同性質協議,再貸款二千萬元,即前後合共四千萬元。

原告又指稱,他跟兩被告在今年四月九日,再就上述兩筆貸款訂立延長協議,但入稟狀並無列出上述協議詳細條款或還款安排,僅表示現根據協議內容,貸款已到期清還,故向兩被告追討四千萬元,以及要求法庭頒令被告支付利息和相關訴訟費用。

商交所在較早前亦被數碼港管理公司,入稟追討商交所總部辦事處施欠的七百萬元租金。

張震遠及商交所於今年五月的商交所風波中曾被指欠債纍纍,但張其後發表聲明,聲稱他個人與商交所都沒有欠債。曾任廉政公署調查員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表示,張震遠的全資擁有公司欠債,而他為貸款擔保人,實際上與張以個人貸款無異,批評張玩弄「語言偽術」。

張震遠接受查詢時承認新效控股有債務,早前已有意引進新資金,有信心在短時間內處理好,強調早前他指個人與商交所無欠債的聲明無問題:「我個名出來,係因為我係擔保人。」

案件編號: HCA 14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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