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被海關扣押調查期間損毁,要海關負責賠償,困難重重,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原因是海關檢取貨物時受免責條款保障,除非物主提出強而有力的理據,證實貨物在海關扣押監管下遭人蓄意破壞、被人把玩或沒有妥善管理監守導致損毁。

根據香港法例第六十章《進出口條例》第四十條「一般彌償」條款,關長、海關人員及授權人員由於檢取、貯存、交付物品、船隻或車輛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由該物品、船隻或車輛的擁有人作彌償,以保障海關人員在執行相關職務時,毋須承擔當中的損毁賠償責任。

香港海關關員工會主席張君樂指,一般運作下,海關人員在邊境檢查時,如發現車輛藏有懷疑非法物品,會在司機面前打開部分貨物檢查及影相做證,如發現物品觸犯法例,便會將物件帶走,存放在海關證物倉等待檢驗。驗貨過程中,海關人員會將同種類貨物抽查,除非每件都存有不同疑點,否則未必每件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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