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諾登面對的三宗控罪

【本報訊】美國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遭美方正式起訴,有香港法律學者指斯諾登會否被引渡回美國仍是未知之數,香港政府現時需根據港美簽訂的移交逃犯協議及相關法例處理,先由裁判法院發出臨時拘捕令,再由法庭審理引渡申請,屆時斯諾登可提出多個抗辯理據,包括其中兩項涉及機密資料的控罪,或不屬可引渡的罪行,亦可稱有關起訴屬政治迫害,料各法律觀點會「有排拗」。

斯諾登面對的三宗控罪

斯諾登被美國政府控告三項罪行,包括偷竊政府財產、未經許可取得國防資料,以及向未獲授權人士提供情報資料,在當地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香港大學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楊艾文昨表示,香港與美國的移交協議及《逃犯條例》已包括偷竊罪行,但沒有明確列明涉及取得或披露敏感資料的罪行,但條例列明,其他可被懲罰的罪行亦可被涵蓋,行政長官亦可運用酌情權把沒有列明的罪行包括在內。

楊艾文分析,斯諾登可同時指出美方的起訴為政治考慮甚至是政治迫害,雖然就該三項控罪而言,並沒有明顯的政治考慮成分,但法庭需考慮整個當前形勢,包括美國提出起訴的原因及動機、斯諾登可能受到不公平審訊、他可能遇到的不人道待遇等。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指法庭要按《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考慮斯諾登引渡回美國後,會否遭遇不人道對待才作裁決。他料斯諾登經香港法庭審訊,未必會引渡回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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