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早前修訂的《廢物處置條例》昨日刊憲,建議任何人日後在私人土地上擺放建築廢物,須事先取得該地段所有擁有人的書面許可,並在擺放開展前至少二十一日向環保署提交指定表格及在該地段上顯眼位置展示獲批表格,否則即屬違法,有關草案下周三(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環保署發言人指,由於現行的書面許可,可由該地段任何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以任何形式給予。當局在發現擺放活動後,往往無法在六個月法定限期內蒐集足夠證據檢控,削弱規管的阻嚇作用。相信新修訂措施有助加強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