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運油船負責人罰款
漁船船主黃亞勝(左)要求政府協助向內地運油船追討賠償。
【本報訊】內地運油船去年八月駛入本港橫瀾島以東海面時,疑撞向一艘本地漁船後不顧而去。運油船負責人事後被海事處票控違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及《商船(安全)(遇險訊號及避碰)規例》,他昨於東區法院認罪被判罰款二萬元。
漁船船主黃亞勝(左)要求政府協助向內地運油船追討賠償。
被告范安平(五十二歲)被控在去年八月十三日,身為案中內地運油船「中洋66」號的負責人,在按指示下必須避讓他船時,但卻沒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和及早採取大幅度的行動迴避他船。被告求情指兩船相撞前,他曾響號及開射燈,但發現沒有船員身處被撞漁船的駕駛艙內,相信漁船依靠自動導航行駛,另因為漁船在運油船的右邊,他才轉左閃避。
漁船船主黃亞勝日前就事件,認為海事處無能及辦事不力,未能協助受害船主向內地船隻追討賠償,只着他自行到內地興訟索償,因此不滿。
案件編號:ESN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