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蘇錦樑

消費者在選購貨品或服務時,如遇到不良營商手法,不但遭受金錢及時間損失,更可能備受精神困擾。能否掌握全面和真確的資訊並自由作出選擇,都直接影響消費者的決定和權益。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蘇錦樑

經過近一年的籌備,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將於七月十九日實施,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

新法例將打擊多種不良營商手法,例如阻止顧客離開商店以威逼消費,或不提供取消服務月費計劃所需的表格,可能觸犯新增的「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行;虛構或誇大服務的功效則可能構成「虛假商品說明」;如商戶以出售一項產品為名,卻拒絕為顧客落單訂購,意圖促銷另一產品,則構成「先誘後轉銷售行為」罪行;而商戶若在接受顧客付款時意圖不供應有關產品,則可能觸犯「不當地接受付款」罪行。

這些刑事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新法例亦引進民事遵從為本機制,並明文訂明私人訴訟權,協助消費者討回公道。

消費者日後如遇上有關不良營商手法,可向執法的香港海關投訴;廣播及電訊服務方面則可向通訊事務管理局投訴。

我們將密切觀察新法例的運作,以達致保障消費者及殷實商戶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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