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黃冠豪被裁定罪成,但獲准保釋,以便游說親友、同袍為他撰寫求情信。

被視為警隊「明日之星」的警司黃冠豪,在擔任灣仔分區指揮官期間,身負就區內食肆之酒牌申請提供意見的責任,但他竟不避嫌,三度光顧正申請酒牌的相熟火鍋店,收受對方的飲食折扣及饋贈之餘,更在店內點用啤酒,對該店無牌賣酒視若無睹,最後甚至同意酒牌局向該店發出酒牌。黃冠豪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女裁判官謝沈智慧力數他不誠實不可信,更懷疑他管轄的灣仔分區牌照小隊同流合污,對涉案食肆的違法行為不聞不問,下令廉署進行調查。

被告黃冠豪被裁定罪成,但獲准保釋,以便游說親友、同袍為他撰寫求情信。

被告黃冠豪曾多次與同袍光顧涉案的「辰田食棧」。

曾出席飯局的冼志明警司在審訊中擔任辯方證人。(資料圖片)

警署警長郭錦明被法庭質疑有串謀作假證供之嫌。(資料圖片)

沈官更直指,黃冠豪跟他傳召出庭任辯方證人的下屬郭錦明警署警長有串謀作假證供之嫌,故亦下令相關執法機構調查。辯方律師請求法庭批准黃繼續保釋外出,讓他去游說親友同袍撰寫求情信,卻換來沈官的揶揄:「可能還押咗出咗報紙仲多人幫佢寫求情信呢?」惟最終仍准他保釋至六月六日進行減刑陳詞。

證供39處自相矛盾

謝沈智慧在裁決時,批評五十一歲被告黃冠豪「極不誠實、不可信、不可靠」,更羅列其證供中三十九處自相矛盾之處,指完全不信納其供詞。沈官指,被告聲稱一直沒了解該店是否持有酒牌,但又供稱在一一年中曾問過下屬該店的酒牌事宜:「如果無特別事情發生,你點會無端端去查呀?你咁講更加係瓜田李下,當時仲正正係該店轉名之時,所以你嘅講法令人難以信服。」

沈官又指,其中一次飯局,被告訂枱時已預訂蟶子及炸子雞等食品,席間再點選其他食物及啤酒,食物價值明顯遠超三百七十九元,但被告還堅稱價格合理。被告承認私下曾跟友人光顧該店,四人花費近四千元,但涉案三次飯局出席人數更多、食物更豐富,被告竟認為價格合理而未察覺有折扣,說法完全荒謬。

沈官又列出任辯方證人的冼志明警司及郭錦明警署警長之供詞與被告版本矛盾之處;被告一直聲稱從無人向他提過食肆已改名,但冼供稱店方曾向在座者派卡片並解釋轉名一事;被告說沒飲過店方送的紅酒,但辯方證人說他有。

證供顯示被告一一年八月七日才光顧過涉案食肆,翌日便在相關酒牌申請意見書上加簽,同意讓該店取得酒牌。沈官指意見書上夾附食肆相片,亦列明地址:「你加簽前睇過相睇過地址,仍然唔知自己前一日去過?之後你就話你無睇過無留意!」而食肆內外招牌海報及電梯按鈕側周圍都寫上「辰田食棧」,店外亦有知客向客人解釋改名及作推介等,但被告說通通都沒留意:「世上邊有咁多巧合呀?唯一合理嘅推論係被告一早已知該店已經改名。」

隻字不提無牌賣酒

沈官認為被告顯然知道該店無牌賣酒,但他卻視若無睹,當無牌賣酒為其中一項反對酒牌申請的主要理由時,他在意見書中更隻字不提,其行為明顯失當。對於辯方指被告行為只屬違反紀律操守,沈官明言酒牌局極重視分區牌照小組意見,被告在明知下仍接受正申請酒牌的食肆款待,可能已干犯了《防止賄賂條例》,故裁定他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21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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