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但王土廣袤,難保臣子不會存奸邪之心。皇帝對此心知肚明,於是外派大臣巡視,監察官員。巡視官員不論品級,權力極大,比如明代御史,作為皇帝特派員,不僅可對違法官吏進行彈劾,也可由皇帝賦予直接審判行政官員之權力,並對府州縣道等審判衙門進行實質監督,也可在監察過程中對地方行政所存弊端上奏。

視之當下,中共自一九九六年實行巡視制度,二○○三年頒布《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把巡視制度確定為黨內監督的十項制度之一,採取「自上而下」的自我監督方式,嚴肅黨紀。據稱,包括原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在內,至少六、七名省部級官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敗露,都緣於巡視組的發現。

巡視制度功效如此之強,難怪新任中紀委書記王岐山要其當好「千里眼」,找出「老虎」和「蒼蠅」。看來,巡視組成員要做孫悟空,要有千里眼順風耳,要能七十二變,找尋官員的貪腐行迹。

不過,中央巡視組如此強大,是不是承認地方上眾多監督機構無所作為?若都有效,是不是等於承認貪腐普遍,任何一項反腐措施都能有顯而易見的效果?

按照貓論,只要能逮到老鼠就是好貓,在現有的司法、紀檢、信訪制度之外,多一條約束機制,並無不好。但是在公權力無所約束的當下,巡視組權力制約從何談起?此問並非杞人憂天。明朝東廠、西廠,清朝的密摺奏報,從初衷來說,似無不好,只是其權力愈來愈大,最終成為權力傾軋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