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懋紅磡商業中心的租戶被指疑無牌經營賓館。

華懋集團名下位於紅磡的華懋紅磡商業中心,疑被租戶將上址改裝成無牌賓館及住宅單位,以供大陸旅客及附近理工大學學生租住。中心的大業主前日入稟高院民事控告承租的租戶違反租約,將上址擅自改建,並違反入伙紙所規定的用途,要求法庭頒令可收回上址,並向租戶索取賠償包括每月四十五萬五千元的租金損失及其他因違約引起的賠償,但未有表明金額。

華懋紅磡商業中心的租戶被指疑無牌經營賓館。

原告輝翔置業有限公司,是涉案位於紅磡漆咸道北的華懋紅磡商業中心(下稱中心)之業主;被告潤福(香港)實業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原告在一一年七月起,以每月四十五萬五千元把整幢中心租予被告,為期三年的租約訂明被告不可將中心用於入伙紙不准許的用途;另外如被告欲在中心經營賓館,需自行向相關政府部門申請。

原告派私家偵探蒐證

原告表示去年四月收到民政事務總署轄下之牌照事務處通知,指中心五至九樓有人涉嫌經營無牌賓館,此事當時亦遭傳媒報道。原告遂派員查看並證實有此事。原告遂向被告發律師信指對方違反租約,又指若被告在今年一月仍不停止賓館業務,原告會收樓,惟被告否認有此事。原告遂再派私家偵探到中心蒐證,結果成功找到一名二十歲在理大讀書的內地生,表示已租住中心單位六個月,偵探更找到招租單位的地產代理。另外,偵探亦喬裝內地遊客,成功租到無牌賓館的客房。

原告遂再向被告發律師信,並單方面宣告終止租約;至此被告則回應,指將中心用作月租居住用途單位毋須申領賓館牌;原告認為被告此舉等於承認有作出入伙紙不准許的用途。

原告更指被告未經許可,對中心內部作出改建,部分更涉及改動樓宇結構,令原告在這一年先後收到屋宇署、機電工程署及消防處等十多張要求改回原狀的通知書。另外,由於中心有部分被用作餐廳,地政總署因而指原告違反地契,原告為免被罰惟有自行更改地契條款。基於以上理由,原告認為被告已違反租約,原告有權收回中心及提出索償。

案件編號: HCA 8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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