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鈺成於前日早上宣布,為審議預算案設下時限至昨日中午一時,之後再逐項表決七百一十項修正案,打算在十六日前全數表決。

曾鈺成稱其決定是根據《議事規則》第九十二條「議事規則未有規定的程序」:「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此乃英治時代遺物。英式「習慣法」經常將條文寫得籠統,以便司法者權宜行事,但在港共亂港的當下卻極易濫用。

另外,曾鈺成又引《基本法》第七十二(一)條合理化其決定。根據條文:「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會議;二,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三,決定開會時間;四,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五,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六,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毓民縱觀首項及其餘五項條文,看不到哪裏有賦予立法會主席縮短辯論時間,限時強制表決的權力?

曾鈺成再次不顧分際,向保皇黨及港共政權低頭,毓民對他僅餘的尊重亦告煙消雲散。毓民將根據《議事規則》第十六(四)條提出休會待續議案討論此事,亦已提出申請辯論時段,對他提不信任動議。

坊間經常有人以「垃圾會」譏諷立法會,經過一年內兩度「剪布」,可說是名副其實。港共政權既不敢把立法會全面與人大看齊,又不敢給立法會全面普選,予以提案立法實權,「獨裁無膽,民主無量」,依我看,既然如此痛恨三權分立,不如乾脆把立法會解散算了。

會議另有一件可笑之事:泛民議員在曾鈺成預告昨日中午一時「剪布」停止辯論後,紛紛就撥款條例草案踴躍發言,彷彿既已預告「剪布」,他們的發言就不算是拉布了!

「六八九」及謝偉俊都先後嘲弄泛民這種「又不拉布,又要反剪布」的行為,毓民當然不會加入合唱,只能慨嘆泛民抗爭無膽,自取其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