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土地若非私人擁有便是官地,未經業權人首肯便擅自開發,隨時惹官非。法律界人士龔靜儀指,無論甚麼土地,均有業權人,土地田產若無圍欄圍住,市民過路並無問題,但未經業權人同意而擅自開墾種植,佔用人須負上法律及道德上的責任。

她指,本港田產紀錄完整,土地註冊處登記了每幅土地歷年業主的資料,任何人都可以查冊獲悉業權誰屬,霸佔他人土地的後果十分嚴重,若容許任何人胡亂在土地上開耕或蓋搭房屋,便會社會大亂。她提醒土地業權人,一旦發現田地被人霸佔,可透過民事訴訟追究,至於田地上遭砍伐的樹木,若有專家證明相關樹木具經濟價值,業權人可提出索償及要求還原土地。

出租售賣牟利屬刑事

龔靜儀續指,大窩村的地主將田地交給朋友看管,證明該業主緊張所擁有的私產,沒放棄過業權。至於全港所有官地,則屬納稅人的財產,政府是有政策有計劃地使用,不容許任何人霸佔。

龔補充,法庭上間中亦有審理霸地僭建房屋或從事非法停車場謀利的官司,霸地耕種則比較少見;若佔用人自稱地主,將土地出售或出租牟利,則是訛騙行為,屬於刑事罪行。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亦指,所有田地或物業佔用人,等同對田地或物業有控制權,要負上第三者保險的責任,若有第三者進入有關範圍內,不幸遇意外傷亡,佔用人須負上賠償責任。

他又指,根據普通法「逆權侵佔」的法律概念,房地產佔用人未經業主同意下,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時限,便可以申請成為土地的合法新業主,毋須任何代價,私人土地以十二年計,政府土地則以六十年為限。他提醒土地業權人,要時刻留意所擁有土地的狀況,一旦發現被人侵佔,必須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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