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驚奇:雞非列「肉類」售賣毋須額外領牌

現時本港提供刺身的食肆多不勝數,為保障食客安全,根據食物環境衞生署規定,食肆凡向食客提供刺身及不經烹煮而供食用的肉類,必先領有相關牌照。不過,原來雞肉刺身並非在此「肉類」之列,出售雞肉刺身的食肆,並不需領有額外牌照,惟同樣會受到法例監管,若其不符合食物安全及標準等規定,都有可能被檢控。

食環署發言人指出,根據《食物業條例》,食肆如欲出售刺身及供不經烹煮而食用的肉類,需獲得當局書面准許,否則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惟當中所指的肉類,只包括牛、豬、馬等哺乳動物,並不包括雞、鴨、鵝等家禽。

不過本港食肆亦受到《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規管,規定食肆所出售供人食用的食物,必須適合人食用及符合有關食物安全及標準的附屬法例,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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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肆如欲出售刺身,需獲得食環署書面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