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兩船未設監察警報系統

【本報訊】 海事處雖設有船隻航行監察系統,但未能防止南丫島撞船海難發生,因事故中的港九小輪「海泰號」及港燈船「南丫IV」都無參加有關監察服務,因此海難當晚系統並無發出警報。海事處助理處長鍾少文指出,長度小於三十五米的船隻無需要參加監察服務,又指若不斷有警報如「狼來了」般出現,對於監察海面情況意義不大。

二○一二年十月一日南丫島海難導致三十九人死亡,有關的聆訊昨繼續。鍾少文指出,若船隻有參與航行監察服務,在兩船相距九十米、航程相隔三分鐘或以下時,系統會發出相撞警報;南丫IV和海泰號船身都短過三十五米,毋須參與監察服務。鍾少文解釋,若要所有船隻都參與服務,可能令船隻不停收到警報,令船長無法聚焦駕駛或對警報變得麻木。他舉例指在今年農曆年初一,一艘有參與服務的船在晚上由榕樹灣開往中環,在二十三分鐘的航程內發出了六次警報。

高速船定義不清難執法

鍾少文亦被問及航速限制的法例問題,法例雖列明高速船夜間航行時時速不得超過十五海里,但條文中並無清楚界定何謂高速船,亦沒要求高速船有特別記認,被質疑即使水警執法亦有困難。鍾承認條文已不合時宜,條文定立時可高速行駛的船隻寥寥可數,但現今連貨櫃船動輒都能提速至每小時二十五海里,同意有需要檢討。他又指海泰號雖屬高速船,但因是運輸署登記的載客船,因此獲得豁免不受航速限制。

聆訊亦披露本港水域發生的撞船意外記錄,以載人客船為例,過去五年有六十多宗相撞報告,相撞機會率為百分之零點零零一至百分之零點零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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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