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庭上愁爆
已轉職商台任行政總裁的陳志雲,○九年擔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時與其經理人兼助手叢培崑涉嫌貪污,案件昨於區院續審。控辯雙方主要就二人有否「合理辯解」收受涉案十一萬二千元「出騷費」作為抗辯理由,展開爭辯。控方力指陳當時身為無綫員工,不能收受額外酬金,故他並沒有合理辯解下應判罪成。辯方反駁指,陳公開以嘉賓身份出席活動,並理解活動跟無綫工作範圍無關,故收取報酬毋須申報。陳志雲繼續由「密友」王喜陪同到庭,陳明顯憔悴,似對官司憂心忡忡。
兩名被告陳志雲(五十三歲)與叢培崑(三十歲)原本在一一年於區院受審後,獲判代理人接受及提供利益等三罪脫罪,惟律政司去年獲判上訴得直,上訴庭將案件發還至昨日續審,預計今日審結。而兩被告昨亦是首嘗坐進犯人欄內受審的滋味,因二人之前以方便徵詢法律意見為由,聆訊時獲批准坐在代表律師身旁;二人昨雖坐在一起,但完全沒有任何交流,較坐近法官方向的陳大部分時間背對叢。
至休庭時有記者上前慰問陳稱「放心啦」,惟陳仍見愁眉深鎖,對記者拒發一言,但就主動認識身旁護駕的法庭保安員。直到散庭時陳的表現才稍為輕鬆。
法官質疑無綫太天真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陳詞指,事件涉及○九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的《志雲飯局》,屬無綫的節目,身為僱員的陳收受了叢提供的「出騷費」而沒有向公司申報即屬「秘密回佣」,已符合定罪條件;同時控方亦不排除陳刻意隱瞞,或有「我獨大」心態,不理會需上報公司的需要。惟法官潘兆童多番質疑,指事件中無綫沒有損失,陳亦毋須隱瞞收取報酬,又指無綫不會天真地認為陳在活動中不收報酬。
代表陳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則指,陳在事件中沒有刻意隱瞞,陳亦確信他有權收取酬金。陳當時跟藝人黎耀祥同樣以嘉賓身份出席該活動,所以不是在無綫工作範圍內,黎可收錢而不上報,陳亦相信他有此權利。另外,陳在無綫工作多年一直獲寬鬆對待,八次以「名人」身份接下外間工作上報公司亦獲批,所以在此環境下,陳志雲有合理辯解不需知會無綫而收取報酬。
案件編號: DCCC 1214/10
陳志雲(左)昨繼續由王喜(右)陪同到庭。
叢培崑昨在庭上並無跟陳志雲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