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台:貪少少刑法不管了

路邊社調查顯示,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就「行賄」罪作出的最新司法解釋,貪官們的反應主要可歸納為三類:第一類,好;第二類,很好;第三類,非常好。

到底那新解釋好到哪種地步?是咁的。內地司法機構響應領導人的反貪高調,規定行賄逾一萬元者必須承擔刑事責任。換言之,嘻嘻,行賄一萬元以下是合法的,貪官們打起算盤一算:若有人想行賄一千萬,只須着其分一千零一次送出便可。如此這般,既可維持貪污納賄的生活習慣,又不怕有牢獄之災。至於那些名錶名手袋之類的禮品,則不妨參考香港第一貪曾爵士自創的收禮規範,權當市值四百元以下不用申報。

路邊社可靠害消息還指出,為了彰顯公平,內地當局還計劃將同類規定推廣至姦淫擄掠等其他罪行:凡偷竊不超一萬元者,可以不究刑責,凡強姦不超過一人者,亦可作無罪論。唯一要注意的是,根據河水不犯井水的江湖指引,作奸犯科者千萬不要偷到貪官家裏,因為他們的金屋裏通常不只收藏一個女人,家藏百萬元更是理所當然的事,這很容易令匪徒失去節制,一不小心,便會誤墮法網。

世間謬事,惟以荒謬對之。來來來,讓我們一起跟隨貪官們的歡快旋律唱和:貪少少,刑法不管了,笑一笑,世界真美妙,好,很好,非常好!

林芸生 傳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