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良營商可民事追討

【本報訊】打擊不良營商行為的《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將於明年第二季實施;海關關長張雲正昨表示,條例加入民事追討機制,可讓違例商戶透過簽署承諾書,保證以後不會重犯及修正不良營商行為,換取執法機關停止調查或終止刑事檢控的程序,又指律政司司長有最終審批權,決定處理違規不良營商店舖的方式,以保持執法公正性。當局亦可透過網上或其他媒體,公布違例商戶的資料,讓公眾得悉。

海關關長張雲正昨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修訂條例將新增規範五種不良營商手法,當中包括「誤導性遺漏」,即營商者若故意未有提供某些關鍵資料而出現誤導,便屬違法。海關將就修訂條例發出「執法指引」,當中會概括列舉各種不良營商的情況,並會按市場趨勢及投訴性質,將新的案例放入指引中,讓消費者及商戶明白何謂不良營商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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