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漢刀鎅頸傷人罪成

【本報訊】四十一歲無業漢今年二月在大埔一投注站賭完夜馬後,到附近食店向三十五歲胖漢箍頸和用利器鎅傷頸,令對方頸留下達二十五厘米刀痕。被告鍾志輝早前否認一項有意圖傷人罪受審,陪審團昨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官現先拿取報告,還押至本月三十日判刑。控方指被告有九項案底,被告自八八年起有濫用咳藥水習慣,現接受精神科門診服務。

案件編號:HCCC 2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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