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婦分別上訴終院夾錢供居屋爭業權
政府決定復建居屋之際,終審法院首度開庭審理兩宗對居屋業權有廣泛影響的案件。自三十四年前首批居屋推出以來,不少家庭都透過「夾錢」方式購買居屋單位,但上訴庭一再裁定這種購買居屋單位的家庭協議違反《房屋條例》,令一些「夾錢」買居屋的人「無名無份」,兩名有份出錢卻無份成為居屋業主的婦人提出終審上訴,要求終院確認她們是業主的「名份」,終院昨聆聽理據後押後判決。
兩宗案件分別涉及綠表(即公屋申請人)和白表(即合資格的非公屋戶主申請人)申請的居屋,案件焦點都涉及《房屋條例》第17B條,該例禁止非法將居屋單位按揭、押記、轉讓或「讓與」,上訴庭先後裁定兩宗案件的家庭安排或協議都屬「讓與」,故出錢及「夾錢」買居屋的人都「無名無份」。
稱家庭協議屬信託
用綠表申請的單位位於粉嶺昌盛苑,一對老夫婦羅競輝和葉素雲交出他們的公屋單位申請居屋,並於九九年與房委會簽約用一百二十餘萬元買入該單位,供已另有居屋單位的兒子羅躍輝及其妻卓樹賢居住,但出錢的是羅躍輝夫婦,羅躍輝夫婦後來離婚,羅躍輝立遺囑把單位給予父母,引發卓與前夫家爭奪單位,上訴庭判卓敗訴。
白表申請的單位位於牛頭角樂雅苑,一個姓凌的家庭於八三年安排「夾錢」買一個居屋單位自住,為增加中籤機會,遂分頭出擊,向房委會遞交兩張表格,一張以母親名義提出申請,另一張以兄長凌瑞輝及其妻朱遠倫的名義提出申請,結果是兄長夫婦申請成功。兄長夫婦於八三年與房委會簽約用約二十二萬元買入該單位,成為註冊業主,按一家人的安排,母親提供一成首期,一家人「夾錢」供樓。母親於九一年去世,有份「夾錢」的弟弟和弟婦林華(譯音)於九九年興訟要求按「夾錢」比例分配單位業權,兄長在案件開審前去世,留下朱與夫家爭訟,上訴庭於前年裁定朱勝訴,林一人提出終審上訴。
上訴人一方表示,上述的家庭協議是一種信託,並非法例所針對的「讓與」,出錢一方要成為註冊業主仍要待房委會批准轉名,即使法庭承認這種家庭安排或協議,也不會違反法律的精神。
答辯人一方反駁指,居屋是一種用公帑資助給合資格人士的房屋,上述的家庭協議已成法例針對的「讓與」,讓一些本身沒有資格申請屋居的人士也可購買居屋,尤其是政府已決定復建居屋,會被人嚴重濫用。
案件編號:FACV 9&11/11
樂雅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