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營:香港自治觸動法治底線

香港回歸十五年,祖國一直對這個遺落海外多年的孩子照顧有加,不斷出台各項利好香港發展的政策。然而,中港間的矛盾衝突近幾年非但未見消弭,反有愈演愈烈之勢。從今年初的「反蝗」,到近期的反「一簽多行」、反國教、反新界東北發展計劃以及「光復上水站」運動,針對「中國」的抗議一波接一波。

如果說,今年初興起的「反蝗」還可以用「文化衝突」來解釋的話,那麼將反國教等同於「抗殖」,將新界東北發展冠上「割地賣港」之罪,以及手舉港英時代的「龍獅旗」爭取「自治」,文化層面的衝突儼然已被政治化,並被一部分人利用來製造問題、分化國家與香港的關係,甚至阻礙香港未來的發展。

香港所謂自治運動的發起者認為,香港必須像一個「城邦」那樣搞「自治」。這個自治就是脫離中國的政治體制,變成一個與中國互不干涉的自治城市。此一言論已嚴重違反《基本法》。

《基本法》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些規定明確了香港的法律地位,表明了香港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香港擁有高度自治,但不是完全自治。香港是個法治社會,一切必須依法行事,法律是香港人的底線。而所謂脫離中國政治體制的自治方式,既嚴重挑釁國家主權,亦觸動了香港人的底線。

香港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高效的執法能力向來為世人所稱道。回歸後,香港依舊擁有自己的法律制度,繼續沿用普通法原則。每一個熱愛香港的人都應該努力維護香港的法律制度,使其繼續發揮光芒,而非打着保護香港本土利益的旗號破壞法律。

在國際上,香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國際事務,參加了不少以國家為單位的政府與政府間組織,比如世貿組織(WTO)和亞太經合組織(APEC)。另外,香港政府還可就避免雙重徵稅、自由貿易、勞務合作等事宜與外國簽署協議。這一切都是《基本法》賦予香港的權利,使香港在國際社會受保護並穩健發展,亦是高度自治的最好證據。違反《基本法》原則的香港自治運動,足以撕裂香港的保護膜,愛護香港的市民不會容忍。

麥國華 公共關係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