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寶表弟收押

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表弟鍾嘉禧詐騙曾任職空姐的前女友逾千萬元罪成,昨即時被收押至周四以聽取求情信後判刑。法官指鍾不斷游說前女友及前女友的母親「落疊」,更不惜訛稱他表兄李國寶也會參與投資等作利誘,騙取事主母女投資到被告聲稱友人開設的公司,但涉案公司根本不存在。

涉及此案共四名被告,首被告鍾嘉禧(四十二歲)與次被告何家麟(四十三歲)除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外,鍾又被裁定兩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支付五萬八千元法律責任罪成。第三被告尹廣全(四十四歲)則被裁定讓其戶口收取逾二百八十萬元騙款,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成。第四被告鄭振達(三十五歲)雖同被控一項洗黑錢罪,但他所涉金額僅五萬元,與兩名女事主並不相識,且案情存在其他可能性,故獲判無罪。

女事主笑逐顏開

女事主李月華(下稱:事主)昨有到庭聽審,得知其中三名被告欺騙罪成後,即笑逐顏開,但拒再評論事件,只是微笑地說:「件事過去咗唔想再提。」

法官裁決時指,首、次被告聲稱叫事主們投資的公司,在收款後從無發出過收據、無公司地址、無名片、無任何投資記錄,可見該公司根本不存在。

法官又指首被告鍾嘉禧介紹次被告何家麟給事主認識,讓二人發展成情侶,之後次被告又慫恿事主母親認首被告為契仔,加強了四人間的連繫。首被告又多次聲稱表兄李國寶會投資入次被告公司,誘騙事主投資,其實次被告從無進行投資交易,但首被告仍積極參與游說,更從中得益,可見他的行為帶欺詐成分。事主後來多次要求次被告退款時,次被告合共給事主母女五十萬元,法官認為此舉只為安撫事主。首被告雖曾給事主母親兩張期票作還款,惟均「彈票」,故亦裁定他另兩罪成立。

控罪指首、次被告在○七年三月至○八年十二月期間,曾多番建議事主給錢予次被告公司進行投資,事主及其母期內合共給予兩被告逾一千萬港元及二十六萬元人民幣。

案件編號:DCCC 11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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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嘉禧被裁定欺詐罪成後,即時收押。

李國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