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物業利益再分配 鞋王三奶蝕水

有「鞋王」之稱的上市公司港台集團主席鄧劍群,興訟向前「三奶」李姿霆(Karen)追討四個物業案,高院早前裁定二人各獲兩個物業業權。惟雙方就如何落實被裁定由鄧擁有、現估值共九百五十萬元的兩個物業之利益分配有爭拗,昨交法庭仲裁。法官聽取雙方陳詞接納鄧的建議來處理物業,意味李就涉案物業所得的利益更少。李的律師指已提上訴,要求法庭暫緩執行原審裁決,但法官否決。

原告鄧劍群(六十九歲)及被告李姿霆(四十二歲)昨均無到庭,各由律師代表。據法庭早前判決,鄧可獲得現估值約四百七十萬元的港灣豪庭業權,由於李於○五年自行以二百一十萬元售出,李需賠償鄧該筆款項,鄧亦獲得現估值約四百八十萬元的半島豪庭業權的三分一業權得益,餘下的三分二業權則分別由李及李弟擁有。法庭另裁定李可獲得現估值約一千八百萬元的西貢匡湖居一半業權,以及約值七十多萬元的卓能中心單位業權。

非禮物賣出應全歸鄧

與訟雙方就處理港灣豪庭及半島豪庭的利益有分歧。鄧的律師指李在沒有通知鄧的情況下,在○五年底賣掉港灣豪庭單位是違反誠信,該單位現升值不少,故認為李不應只賠償當年二百多萬元的賣出價,法官接納鄧的意見,裁定李需賠償現時市價,並將再開庭處理實際賠償額。

至於半島豪庭單位方面,李的律師指李堅稱雙方在申索書及反申索書均從未提及售出單位後利潤要分三份,並堅稱是鄧送予李的禮物,並非用作投資。

法官指由於該單位已裁定非禮物,既然李堅稱沒有平分利潤協議,故最終仲裁指該單位出售後,所有利益全歸鄧。

案件編號:HCA 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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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劍群昨日並無到庭。(資料圖片)

李姿霆已經就爭物業案,提出上訴。(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