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須報請中央接納

【本報訊】麥齊光突然辭去發展局局長一職,政府聲明用字為「提出辭任」,未有交代特首梁振英是否已接納其辭職,此舉料因按《基本法》規定,主要官員任免要先待中央政府同意,在中央未有公布前,特區政府能說的不多。而按問責制指引,問責官員辭職,要像一般打工仔給予政府一個月通知,或支付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款項代替通知,但若雙方同意,也可隨時解約。

《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報請中央任免,若有官員辭職,需先向行政長官提出辭呈,如行政長官原則上接納,便會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議免除該名主要官員的職務。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後,特區政府便會接納該名主要官員的辭呈。

故此,中央未有任何宣布前,梁振英能講的不多,同時也解釋了為何政府針對這件大事的聲明僅得寥寥五句,除交代麥齊光「提出辭任」外,並無交代梁是否已獲接納麥的辭職。按問責官員守則,若官員涉及嚴重違反聘用合約,政府可考慮就損失提出法律訴訟。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

搵樓18即睇最新樓價走勢、最全面地產新聞及筍盤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