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王與三奶互有輸贏

【本報訊】有「鞋王」之稱的上市公司港台集團主席鄧劍群,因不滿「三奶」李姿霆戀上過氣「港男」黃長發,而興訟向前三奶追回四個物業。高院昨裁定,鄧李兩人在案中互有輸贏,鄧可取回其中兩個物業業權,估計現值約九百五十萬元,李則可繼續持有另外兩個物業業權,包括現時估值逾一千八百萬元的西貢匡湖居單位五成業權。對於鄧劍群聲稱曾與李有共識,若李有外遇及離開鄧便會喪失匡湖居業權,法官認為,李根本無承諾永不離開鄧,二人亦從無就該項「條件」達成共識。

原告鄧劍群(六十九歲)及被告李姿霆(四十二歲)昨日均無到庭取判詞。鄧昨日接受記者查詢時強調:「攞番晒(物業)先叫滿意(裁決)!」他會先與律師研究再決定是否上訴,對於匡湖居仍有一半業權歸被告時,鄧稱:「我咪搵人入去住埋嗰半囉!」至於還會否入稟向被告再追討其他財物,聲稱正在「揼骨」的鄧說:「我好鬼忙,一切等律師決定,律師話做就做。」

鄧劍群又透露,現時已沒有跟被告聯絡,亦無見與被告所生的八歲大女兒,他並表明:「我都唔識佢(被告),點會聯絡佢?見到都當透明!」被告李姿霆則透過電話表示,會先到律師樓了解判詞才決定下一步行動。

李姿霆證供或誇大

據法官於判詞指,此案建基於鄧李二人的私人關係,並非單純商業關係。法官認為控辯雙方證人的證供均大致可信,惟李姿霆就半島豪庭的證供則可能有所誇大,意圖更有把握地獲得業權。

法官就四個物業裁決逐一解釋理據。有關港灣豪庭單位,法官認為鄧為表慷慨,確曾含糊地表示將單位當禮物送贈李,但鄧其後的行為顯示,該單位只是讓李居住,李遷出後,鄧租出單位用租金支付按揭貸款,種種行為顯示鄧以李的名義購入單位只是託管給她,而非送贈給她。該單位現已被李售出,法官指鄧可追回售出單位的款項。

有關半島豪庭單位,法官認為鄧表明購入該單位是為投機並會出售,利潤會平均給予鄧、李及李的胞弟,明顯並非禮物,故裁定鄧劍群可取回單位業權,法官指出,若單位日後最終成功售出,李可獲三分之一利潤。

至於卓能中心單位,鄧曾表示希望該單位的收入能作供養女兒的費用。法官認為,鄧將該單位送給李作禮物,故李可繼續持有業權。

案件編號:HCA 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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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王」鄧劍群表示要與律師研究,再決定是否上訴。(資料圖片)

李姿霆被判要交還其中兩個物業業權。(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