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發書面良民證警得直
【本報訊】香港男子應澳洲僱主要求向警方索閱書面的「良民證」,警方口頭回覆對方沒有其刑事紀錄資料後,未有以書面確認。行政上訴委員會接獲男子投訴,去年下令警方要書面發出「良民證」予對方,警方入稟提出上訴,要求推翻決定。上訴庭昨聆聽陳詞後判警方上訴得直,確認警方毋須發出書面「良民證」予求職人士,詳細判決理據稍後以書面下達。
案中上訴人為警務處處長,答辯人為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事緣一名港人○八年到澳洲求職,僱主要他證明無刑事紀錄,他遂向警方索閱其刑事紀錄副本,警方其後透過口頭回覆指沒有他的刑事紀錄資料,但不肯再以書面確認。他遂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和行政上訴委員會申訴,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警方要發書面回覆,警方不服上訴。
答辯人代表律師指,投訴人要求警方答覆他是否有關於他的刑事紀錄資料,並要求警方提供其刑事紀錄副本(即俗稱的良民證),以便確認警方的資料是否正確;惟警方未能依從他的查閱資料要求,便應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給予對方書面回覆。
上訴庭卻認為投訴人向警方查閱其刑事紀錄副本,警方已告訴他沒有相關紀錄,當一名資料使用者向查閱者說沒他的資料,已算依從對方查閱資料要求。法例規定只有當資料使用者未能在法定限期內依從一項查閱資料要求,資料使用者才要給予查閱者書面解釋,一旦依從了查閱資料要求,便毋須再給予書面回覆,故判上訴人得直,答辯人須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CACV 2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