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委員會報告書主要建議

‧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即有關人員未得特首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刑事罪行,及第8條,任何人士與政府部門進行事務往來時,無故向有關部門人員提供利益,即屬刑事罪行,兩條法例的涵蓋面延伸至特首。對於第3條,特首未得三人委員會許可而接受利益即屬刑事罪行。

‧成立法定獨立委員會,審批特首收受利益或禮物的申請。

‧將《行政長官獲贈禮物名冊》改為《行政長官利益記錄冊》,範圍擴至特首以私人身份獲贈,得到獨立委員會給予特別許可而接受的所有利益,及這些利益的估值。

‧特首應會同行政會議制訂政策,規定特首必須遵守現時只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的守則,以及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

‧修訂和完善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的守則,釐清官員接受利益和款待的指引。

‧特首處理政治委任官員與利益衝突有關,或與接受利益或款待有關事宜時,標準應與公務員看齊。

‧行政會議應公布文件,說明處理行會成員利益衝突的制度,並應每年公布在行會會議決策過程中,有多少成員為免利益衝突而避席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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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能(中)批評現時無制度監察特首可否接受利益,現行制度有根本缺陷。